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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茂名市华智贸易有限公司与黎坤成、陆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华智贸易有限公司,黎坤成,陆雪萍,广西中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旺鑫贸易有限公司,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华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耀强。委托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坤成。被执行人:陆雪萍。被执行人:广西中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健。被执行人:广西旺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英快。被执行人: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坤成。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华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坤成、陆雪萍、广西中润贸易有限公司、贵港市永旺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旺鑫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华智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委托本院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陆雪萍名下的“贵港美鸥6××”号、“贵港美鸥9××”号、“贵港美鸥2××”号船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陆雪萍名下的“贵港美鸥6××”号、“贵港美鸥9××”号、“贵港美鸥2××”号船舶;二、扣押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