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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曾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晨光,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曾曦,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南华居委会。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71元,减半收取4335.5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彭林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