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陈某,自由职业。被告曹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珊玲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王宗元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