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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陈某,自由职业。被告曹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珊玲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王宗元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