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6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满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彭满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6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灿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晔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满辉。上诉人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满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上诉人湖南红星景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娟代理审判员 彭 杨代理审判员 陈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国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