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铁穆与被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龙口村村民委员会、唐山牧源草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穆,永昌县东寨镇龙口村村民委员会,唐山牧源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李铁穆,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龙口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唐山牧源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铁穆与被执行人永昌县东寨镇龙口村村民委员会、唐山牧源草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铁穆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44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