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世民与王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民,王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676号原告江世民,农村居民。被告王小彬,农村居民。原告江世民与被告王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因此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本人。在被告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江世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端尧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人民陪审员 王京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