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金玉犯贩卖毒品罪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85号被执行人朱金玉,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山县永和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执行书确定的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金玉所有的比亚迪牌黑色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