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连云港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晨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詹恒军、唐孝霞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连云港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晨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詹恒军、唐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晨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詹恒军、唐孝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晨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詹恒军、唐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