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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华利与王家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利,王家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郭华利,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王家浩,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华利诉被告王家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