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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吕某某,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女,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