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吕某某,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女,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