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来勤与杨书田、李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勤,杨书田,李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涞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李来勤,男,汉族。被告杨书田(又名杨宝弟),女,汉族。被告李银山,男,汉族。原告李来勤与被告杨书田、李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来勤、被告杨书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银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来勤诉称,被告杨书田、李银山以经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并于2005年4月2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因家庭生活需要请求被告还款,被告屡次推诿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1份,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杨书田、李银山于2005年4月9日出具的欠条1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被告杨书田当庭辩称,我叫杨书田又名杨宝弟,被告杨书田与被告李银山二人向原告李来勤借款20000元属实,当时口头约定月息5分,第一个月的利息为1000元,被告杨书田与李银山就20000元的本金和利息1000元,本息共计21000元为原告李来勤出具了欠条,后偿还了原告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本金15000元。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李银山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和答辩状。根据原告李来勤与被告杨书田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如下:被告杨书田、李银山二人因经营所需,于2005年4月9日向原告李来勤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5分。二被告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当月利息1000元本息共计21000元的借条一张。嗣后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尚欠原告本金15000元,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书田、李银山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中原告李来勤、被告杨书田的陈述证明了被告杨书田、李银山于2005年4月9日向原告李来勤借款20000元,后虽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15000元的事实,二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涉案借款及诉讼行为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实施前,参照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项“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再适用本《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被告杨书田、李银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较为合理。本案中二被告虽于2005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鉴于二被告及时偿还了原告5000元,且原、被告对具体还款时间无法确定,故此二被告应自借款之日起按15000元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为宜。利息的给付期间自借款之日即2005年4月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银山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书田、李银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李来勤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原告李来勤自2005年4月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被告杨书田、李银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继江审判员 张升信陪审员 杨树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