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联统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镇江纳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兰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334号原告江苏联统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鸿兴。委托代理人司礼华。被告镇江纳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兰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统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纳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兰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