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少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被告申某某,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