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知)初字第46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6028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淑珍,北京市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5层5商业501单元。法定代表人郭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传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巫 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品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