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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小青与徐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青,徐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唐小青,男,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罗腊珍,女,系唐小青妻子。被告:徐杰,男,1984年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青与被告徐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青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唐小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唐小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