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乐、王宇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宇,孙乐,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宇,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印石,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乐,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宋印石,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涛,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王宇、孙乐因与被申请人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宇、孙乐申请再审称:一审时被申请人故意向法院隐瞒再审申请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把早已不属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地址恶意提供一审法院,而该房屋实际在2014年元旦前夕即由被申请人强占,法院未尽审查义务将开庭传票及判决书邮寄到该房屋处,致使上述法律文书没有送达到再审申请人,实际签收人系被申请人找人冒充再审申请人亲属签收,故一审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另外所欠款再审申请人已偿还完毕,但欠条未取回,因此该起诉讼为虚假诉讼。再者再审申请人所借款均用于再审申请人孙乐的网络游戏,与再审申请人王宇无关。故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请求撤销(2014)南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书所诉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虽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新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另外在原审期间已依法向再审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故再审申请人王宇、孙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宇、孙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李子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