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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妍婉与谭付松、谭付华、谭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妍婉,谭付松,谭付华,谭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赵妍婉,女,生于1954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松,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华,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祥,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878号赵妍婉与谭付松、谭付华、谭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要求法院暂不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双方协商以物抵债。具体的价格、抵债方案由双方另行商定;二、双方一致同意优先筹集2600000元用于被执行人开发的仁寿县文林镇欧洲街239户拆迁安置户、购房户的办证及缴纳维修基金。此款由双方共同收取被执行人在仁寿县文林镇欧洲街等处的房屋租金和销售房屋的尾款来支付。收取的款项由拆迁户代表刘建明、申请执行人代表胡玉英、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李光才共同在中国银行开户保管,并申请银行将账户冻结,如确需支付,经申请执行人代表共同同意,并由三人到场才能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谭付松、谭付华、谭付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妍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