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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