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川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洛川县绿典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学,洛川县绿典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学被执行人洛川县绿典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学与被执行人洛川县绿典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洛川县绿典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川县绿典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销该案执行,该案现已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执字第001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