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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扶沟县银丰种子有限公司与张明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银丰种子有限公司,张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扶沟县银丰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本军职务:经理被告张明洋,男,生于1962年11月3日,住扶沟县汴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银丰种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沟县银丰种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扶沟县银丰种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卢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纯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