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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史增旭、李永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史增旭,李永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济东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新,总经理。被告史增旭,女,住廊坊市固安县。被告李永坡,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增旭、李永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钱洪雨承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