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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迈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礼勤与被告唐开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勤,唐开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迈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刘礼勤,男,汉族,1949年2月5日出生。被告唐开宏,男,汉族,1947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刘礼勤与被告唐开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礼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开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礼勤诉称,被告唐开宏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时出具2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并口头承诺最迟于2014年3月底前全部还清。被告至今未还款且人也不知去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开宏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唐开宏既未作答辩,也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唐开宏向原告刘礼勤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现借到刘礼勤同志人民币贰万元整。此据。”庭审中,原告陈述,出具借条当天原告在兴卫村附近的建设银行营业点取款21000多元,在江浦某某路某某房XX幢XXX室将2万元交付于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借条的内容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发生过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原告刘礼勤主张被告唐开宏归还借款2万元,其举证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主张的这一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开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开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礼勤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唐开宏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华人民陪审员  葛秀芳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