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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曹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曹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554-1号原告:李桂荣。被告:曹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责人:江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号数码大厦*楼。原告李桂荣诉被告曹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曹灿驾驶的鲁R×××××小型客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灿驾驶的鲁R×××××小型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