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大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江大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31号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茆林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大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金飞。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大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苏建春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方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约定由原告提供真空设备给被告,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未能依约按时付款,尚余8500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8500元,及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江大公司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四方公司与江大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江大公司向四方公司购买1套JZJS600-21罗茨-水环真空机组,金额85800元;质保期限:自产品发货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生产周期及付款方式:合同订立,四方公司收到定金25800元之日起,8天生产完工,四方公司生产完工,收到货款51500元后,负责安排汽车送货到江大公司,由江大公司负责卸货,留余款8500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之日起,一周内付清;质量异议期:自产品发货之日起,质量异议期三个月;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擅自毁约或不履行合同则必须支付货款总额30%作为赔偿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四方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将1套JZJS600-21罗茨-水环真空机组送到江大公司。江大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8500元质保金未付。四方公司遂于2015年9月17日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四方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800元)给江大公司。以上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装货送货收货通知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四方公司与江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江大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收到JZJS600-21罗茨-水环真空机组,双方约定“留余款8500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之日起,一周内付清;”“质保期为自产品发货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江大公司支付8500元的期限已经届满,现尚欠8500元未能支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现四方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四方公司要求江大公司支付货款8500元和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江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江大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5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9月17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江大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敏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