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湖南省溆浦县。2007年6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经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生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将一只重6200克的野生活体穿山甲,装进一白色泡沫箱,并放置在其驾驶的赣H×××××小车副驾驶座下面,欲从福建省邵武市运往上海招待客户。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在刘某行经浦城县闽浙高速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浦城县林业局鉴定,被查获的活体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上述事实,有运输穿山甲小轿车照片、装穿山甲的泡沫箱、装穿山甲的尼龙网兜、活体穿山甲照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移送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浦城县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刑罚现又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运输穿山甲的犯罪事实,且本案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刘某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胜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杨宇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