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虢武云与何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虢武云(曾用名虢武)。被执行人何顺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虢武云与被执行人何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顺康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何顺康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4)大法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彬审判员 曹珊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