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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1465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良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崇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