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小稳与大连鸿嘉海产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稳,大连鸿嘉海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稳。被执行人:大连鸿嘉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正明寺村。法定代表人:李虹,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债权纠纷一案,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5,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8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