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某刚与李某军、石谋华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刚,李某军,石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0046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刚。被执行人李某军。被执行人石某华。杨某刚诉李某军、石谋华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刚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