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林操与被告袁艳兵、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朱林操,男,生于1984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袁艳兵,男,生于1976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乐山市中区嘉州大道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操与被告袁艳兵、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林操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间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