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海霞与被告张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霞,张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常海霞,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张立光,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