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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海霞与被告张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霞,张立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常海霞,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张立光,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