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贾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曹友忠,总经理。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原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兴,董事长。被告贾永飞,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贾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71.5元,由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