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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贾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03号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曹友忠,总经理。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原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玉兴,董事长。被告贾永飞,男,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贾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71.5元,由原告青岛重筋商砼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