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执行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杨金友、杨延玉、郑木财、黄金妹、肖荣寿、郑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杨金友,杨延玉,郑木财,黄金妹,肖荣寿,郑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将执行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七星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3146-9。负责人:涂华源。委托代理人:何秋峰,男,汉族,该行职员,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杨金友,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杨延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郑木财,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黄金妹,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肖荣寿,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郑清琴,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金友、杨延玉、郑木财、黄金妹、肖荣寿、郑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将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执行),代垫诉讼费用10567.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但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3)将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