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恢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褚某某、褚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褚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褚某某,男,汉族,32岁,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申请人褚某某、褚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涡民一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银行存款2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