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武珠与被执行人曹文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珠,曹文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王武珠,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七里屯219号。被执行人曹文岗,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乐园街151号1号院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振明执行员 夏丽华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