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祥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祥美,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524-1号申请执行人魏祥美。被执行人高鹏。申请执行人魏祥美与被执行人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祥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