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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耿新奎与代兴梨、冷付金、阜南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新奎,代兴梨,冷付金,阜南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耿新奎,男。被执行人:代兴梨,男。被执行人:冷付金,男。被执行人:阜南县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建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周士英,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分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三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