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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利,赵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65号原告:刘德利,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玉芳,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利与被告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德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德利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利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