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利,赵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65号原告:刘德利,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玉芳,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利与被告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德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德利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利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