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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福海与位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福海,位国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张福海,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位国锋,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人张福海因与被申请人位国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国锋所有的车牌号为吉D433**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张福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位国锋所有的车牌号为吉D433**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晓君审 判 员  马万德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