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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化州市支行与杨木娟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化州市支行,彭燕容,戴水勇,庞海明,戴观德,杨木娟,黄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凌家程,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男,该行干部。被执行人彭燕容,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XX村XX号。被执行人戴水勇,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丽岗镇XX村X号。被执行人庞海明,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丽岗镇XX村X号。被执行人戴观德,男,1970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丽岗镇XX村X号。被执行人杨木娟,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XX村XX号。被执行人黄亚荣,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XX村X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的(2012)化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化州市支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9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木娟在银行的存款,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