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曲阜市某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刘甲、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曲阜市某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刘甲,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曲商初字第669号原告马某,男。委托代理人张静,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曲阜市某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甲,经理。被告刘甲,男。被告刘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曲阜市某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刘甲、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48元,减半收取103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74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其灿审 判 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王承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