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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文用、郭培培与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原告文用,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培培,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露,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桂露云,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路鸟树下。法定代表人陈子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用、郭培培诉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用、郭培培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用、郭培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用、郭培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文用、郭培培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