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东10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KANGSANGHO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鹏,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大道西口。法定代表人闫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爱思开国琳公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1225元,另11225元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严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