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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和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抓获,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又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事实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以8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贩卖360云盘账号和密码。在该云盘中抽取40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均系淫秽物品。销售假药事实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以260元价格向刘某贩卖“蓝鳄”一瓶。经鉴定,在“蓝鳄”中检出西地那非,该产品未在我国被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销售假药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应数罪并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李某、郭某的证言,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沈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辽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蓝鳄”鉴定结果认定的复函,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存款凭条,快递单,微信聊天截图,辽中县公安局西街派出所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淫秽物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吕某某又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亦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销售假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姜维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