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执字第9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传民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民。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民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传民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以(2015)博民执字第976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976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