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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贵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贵,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贵,男,1955年8月3日出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拴亮,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海贵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寿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海贵案款18158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诉讼费158元)。因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海贵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寿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18328元。201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刘海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共欠申请执行人刘海贵案款18158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诉讼费158元)。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海贵。申请执行人刘海贵在收到案款18158元后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要。二、申请执行人刘海贵同意将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三、本案申请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依法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如未如期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海贵在被执行人寿阳县平头镇南安多村民委员会违反和解约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晓勇(校对人:闫晓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