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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蔡俊标与魏韶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标,魏韶鹏,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东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38号原告蔡俊标,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蔡坤满,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韶鹏,户籍地址河南省内乡县。第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号。负责人潘史韬。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标诉被告魏韶鹏、第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