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应富青与谢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富青,谢美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应富青。被告:谢美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富青与被告谢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富青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富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应富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员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