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春光与张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杨春光,男,汉族,1974年7月8日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少华,男,汉族,1996年5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光诉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