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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调确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与鲁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调确字第00025号申请人:史某,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鲁某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郎溪县。申请人史某与申请人鲁某某协议离婚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鲁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前归还申请人史某二十万元整。二申请人史某在2016年2月5日前将苏BG22**黑色君越轿车过户给申请人鲁某某所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诉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史某与申请人鲁某某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